《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组织实施三个部分,明确了我市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系列具体政策措施,既是对上位文件贯彻落实性的政策措施,又是借鉴其他城市好的做法、结合成都实际的创新性政策措施。现就《实施意见》简要解读如下。一、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意义(一)出台背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幼有所育”作为民生重点之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重视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2020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目前,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有50万左右,婴幼儿以家庭照护为主,父母及祖辈参与照护率高,社会化照护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不充分,服务体系不健全,有效供给不足,管理不规范,发展质量不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实施意见》,结合成都实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实施意见》。(二)出台的意义《实施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明确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有利于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营造良好的婴幼儿照护社会环境;有利于补齐“幼有所育”服务短板,保障民生、促进就业、扩大消费,不断增进全体市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实施意见》总体要求明确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幼有所育”的决策部署,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主体作用,发展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一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二是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三是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四是属地管理,分类指导。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三)发展目标。提出了两个阶段的发展目标。第一阶段,2020年,建成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中心城区(11+2)各区不少于2个,东部新区、新津区及其他县(市)不少于1个,服务水平有所提升。第二阶段,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多部门协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建立,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三、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任务《实施意见》明确了建立健全家庭照护支持指导、服务供给、政策支持、质量保障、规范管理五大体系建设任务。任务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指导体系《实施意见》从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强化科学育儿指导、强化婴幼儿健康服务三个方面,明确了加强对家庭家婴幼儿照护支持指导的具体政策措施。提出“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家庭对育婴师、月嫂、保姆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需求”“推进医育结合”等措施。任务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实施意见》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与改造、优质资源下沉、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以及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方面,推动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增加供给。1.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方面,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统筹建设与改造。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另一方面,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社区。要求“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幼儿园、公园以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日间照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探索‘1(示范性照护机构)+N(社区照护设施)’的服务模式”。2.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种类型和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支持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二是鼓励个人或社会组织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探索开展嵌入式小区园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功能园区、商务楼宇等以单独或联合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四是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符合标准、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五是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强托幼衔接。3.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园区等的积极性及社区综合服务体的功能,开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2年,每个镇(街道)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不少于1家。任务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实施意见》结合成都实际制定完善了规划土地、报批建设、财税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形成了支持政策清单。1.规划土地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年度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鼓励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和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行5年内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的过渡期政策。2.报批建设政策。对连锁化、专业化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符合一照多址条件的,在登记部门实行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单独报批。允许婴幼儿照护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置室外活动场地。3.财政税收政策。落实国家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屋、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鼓励区(市)县政府采取建设补贴、营运补贴或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4.金融保险政策。鼓励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普惠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5.人才培养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将从业人员纳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在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在婴幼儿照护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专业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或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任务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实施意见》提出通过实施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务队伍建设,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1.实施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建设。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新(改、扩、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2.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研究制定照护服务评价标准,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技术指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安全防护、质量评价等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确保无虐童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培训,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任务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体系《实施意见》强调规范登记和备案管理,健全综合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1.规范登记和备案管理。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举办非营利性机构的,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或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机构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通过该平台获取共享登记信息数据。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托育机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应在原登记机关增加托育服务项目,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备案。2.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依据各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联动和相关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督促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实施意见》主要从组织领导、协作配合、示范引领、宣传引导4个方面保障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见效。(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运用目标绩效管理杠杆,确保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任务、责任、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强化协作配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三)强化示范引领。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学育儿知识,宣传先进典型,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21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增加了机构编制部门、城乡社区发展治理部门的职责。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解决好“幼有所育”问题,有利于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有利于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补齐服务短板,保障民生、扩大消费,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加强政策支持、用地保障、队伍建设、信息支撑和社会支持,强化组织领导、部门协同、监督管理和示范引领,不断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水平和可及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卫人口〔2019〕107号)精神,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卫人口〔2020〕3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东山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逐步满足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到2020年底之前,在县卫生健康局的指导下,建成一批符合规范和标准、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幼儿园开设托班、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机构。
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婴幼儿照护师证书是由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颁发的岗位能力培训证书,是正规国家政府单位颁的岗位技能证书,是国家承认可的证书,并非资格证书,证明持证者通过相关技能的培训考核获取该技能证书,用人单位可根据此证了解持证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能力评价、考核、聘用和继续教育学时等的重要依据。
音乐照护在心理和情感层面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音乐能够唤起人们的回忆、情感和情绪,带来舒缓和放松的效果。通过欣赏音乐,人们可以减轻压力、焦虑和抑郁症状,改善睡眠质量,并提高注意力和专注力。音乐还可以促进社交交流和团体活动,增强人际关系和社区凝聚力。从认知和神经科学的角度看,音乐刺激大脑的多个区域,促进神经元之间的连接和传递,对大脑功能和认知能力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综上所述,音乐照护对于个体的心理健康和社会互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婴幼儿照护的标准是为了确保婴幼儿的健康安全和全面发展而制定的。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机构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一般性的婴幼儿照护设置标准的指导原则:
1. 安全设施:婴幼儿照护场所应提供安全设施,包括防止婴幼儿意外伤害的措施,如防护栏、安全门、插座安全盖等。
2. 卫生和清洁:婴幼儿照护场所应保持良好的卫生和清洁条件,包括定期清洁消毒、婴幼儿用具的清洗和消毒等。
3. 健康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注重健康观察与监测,并提供适当的医疗急救设备和服务。
4. 婴幼儿配餐:提供适宜的婴幼儿配餐,考虑到年龄、营养需求和食物过敏等因素,确保提供均衡和适宜的食物。
5. 人员配备: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具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安全、关爱和发展的照护服务。
6. 婴幼儿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婴幼儿活动,包括适龄的游戏、音乐、阅读和户外活动,促进其身心发展。
7. 家长参与:鼓励家长参与婴幼儿照护过程,提供定期沟通和反馈机制,以促进家庭与照护机构的合作。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具体的婴幼儿照护设置标准可能因地区、国家和机构而有所差异。在选择婴幼儿照护机构时,建议参考当地卫生部门、儿童保护机构的指导和相关法规,以确保符合当地的标准和要求。
可以登录当地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查询就好。
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点
面向托幼机构相关岗位设计技能要求,强化岗位能力训练。幼儿照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围绕托幼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相关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针对招收的1-3岁幼儿,特别是2-3岁幼儿的所需的照护需求,培养面向服务一线的托幼育幼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并能对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初级幼儿照护人员能为幼儿提供基础性生活照料、日常保健护理,对幼儿进行基础性早期教育训练;中级幼儿照护人员能为幼儿提供针对性生活照料、生长发育监测、安全风险应对,掌握幼儿早教新知识、新技能;高级照护人员则须掌握幼儿发展的特点并能够制定培养方法,能对家长和照护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并掌握岗位管理知识。
可以胜任托幼机构(幼儿园、早教中心)的相关岗位需求,能为相关就业者拓宽就业面。
初级幼儿照人员能为幼儿提供基础性生活照料、日常保健护理,对幼儿进行基础性早期教育训练;
中级幼儿照护人员能为幼儿提供针对性生活照料、生长发育监测、安全风险应对,掌握幼儿早教新知识、新技能;
高级照护人员则须掌握幼儿发展的特点并能够制定培养方法,能对家长和照护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并掌握岗位管理知识。
婴幼儿办理护照是没有补贴的,跟成年人办理是一样的。
婴幼儿照顾服务需要啥条件?
首先需要健康证,说明自己没有传染性的疾病,第二,要有护理知识培训的证明吧,第三,要有爱心才能够对孩子服务好婴幼儿照顾服务需要啥条件?
首先需要健康证,说明自己没有传染性的疾病,第二,要有护理知识培训的证明吧,第三,要有爱心才能够对孩子服务好,必须有好的心态,爱干净整洁,这样的人才能照顾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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